后勤管理处责任追究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,增强后勤全体员工责任意识,切实履行岗位职责,提高工作效率,依照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我处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原则;坚持立足教育、着眼防范的原则;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。
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违反各项服务规章、服务承诺、岗位职责及在目标管理限时办结工作过程中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,造成工作不能按时完成,产生不良影响,损害后勤管理服务形象,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,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。
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所属各科室、中心的工作人员。
第五条 各中心(部门)、科室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结果具有监督权、管理权。违反本规定的,应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,同时视情况追究该公司(部门)、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:
(一)对把握不准的重大和紧急事项,按规定应当及时请示报告,而没有按规定及时请示、报告并妥善处置的。
(二)不按规定接待、指导、协助前来办事的师生办理有关事项的。
(三)对师生报投的服务事项未给予明确解释答复,工作作风粗暴、服务态度生、冷、硬,或对报投事项进行故意推诿、拖延、刁难,给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或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四)因工作拖沓,工作效率低下,未能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有关服务事项,造成师生反复报投的。
(五)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,吃、拿、卡、要、徇私舞弊的。
(六)违反考勤纪律、工作纪律,损害后勤管理处形象,对软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七)在服务工作过程中不认真,马虎从事,造成质量隐患或安全事故的。
(八)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不力,以及拒不接受领导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,造成同事间意见分歧较大或使工作产生被动的。
(九)各科室、中心负责人不作为或对所负责工作管理不善,造成工作纪律松弛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十)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的。
(十一)因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规违纪被相关部门或师生投诉的。
(十二)其他由管理处研究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。
第七条 追究责任由监督科提起,后勤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八条 责任追究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罚,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:
(一)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。
(二)后勤管理处通报批评。
(三)诫免谈话。
(四)取消当年评优、评先资格。
(五)扣发当月或当年岗位工资。
(六)报请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理。
(七)报请学校给予辞退(非编员工)、停职、解聘。
第九条 前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条款适用或合并适用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