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大教职工:
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要求,从本学期期末起将对学院发放的各项津贴、超课时费等实行滚动计税,即期末每人学院发放的各项津贴、超课时费等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工资中,系统自动计算每人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,由学院统一代扣代缴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中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:
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 适用税率- 速算扣除数
应纳税所得额=应发收入额-个税免征额(3500元)-个人负担的社保-住房公积金
例如:我院某教工某月工资6000元,每月缴纳的公积金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文明奖共计1200元,因此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为:6000-3500-1200=1300元,根据税法规定不超过1500元,适用3%税率(详见后附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》),即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×3%=39元;
若期末发放一笔津贴共计12000元,平均分摊到每个月(每学期6个月)中2000元,这时系统将重新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为:6000+2000-3500-1200=3300元,根据税法规定适用10%的税率,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300×10%-105=225元,但该月已缴纳了39元的个人所得税,所以该月应再补缴个人所得税:225-39=186元;
如果期末再发放一笔津贴共计9000元,将在前两次基础上进行滚动计税,即每月分摊1500元,重新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为:6000+2000+1500-3500-1200=4800元,根据税法规定适用20%的税率,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×20%-555=405元,但该月已缴纳了225元的个人所得税,所以该月应再补缴个人所得税:405-225=180元。
财务处
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
级数 |
全月应纳税所得额(含税级距) |
税率(%) |
速算扣除数 |
1 |
不超过1,500元 |
3 |
0 |
2 |
超过1,500元至4,500元的部分 |
10 |
105 |
3 |
超过4,500元至9,000元的部分 |
20 |
555 |
4 |
超过9,000元至35,000元的部分 |
25 |
1,005 |
5 |
超过35,000元至55,000元的部分 |
30 |
2,755 |
6 |
超过55,000元至80,000元的部分 |
35 |
5,505 |
7 |
超过80,000元的部分 |
45 |
13,505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