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勤管理处限时办结制度
第一条 为提高后勤管理的办事、办文、办会效率,优化服务质量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属于后勤管理处所辖各科室、公司对管理服务职责范围的各类事项,必须在规定时限给予办理的制度。
第三条 各科室、公司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,科学、合理的确定本部门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,做到公开透明,严格执行。同时,对所承办事项要做到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。
第四条 各科室、公司对符合规定、材料齐全、手续完备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必须立即处理、按时办结,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无故刁难。对于材料或手续不完备的交(申)办事项,要做出合理解释,并一次性告知交(申)办人员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注意事项。
第五条 为明确各科室、公司一些事项的办结时限,特规定以下办结时间:
1、办公室对于所负责的代拟文,必须在领导规定的时间内完成;接办的各类文件、请示、通知或电话等,要在当日内完成拟办意见或告知有关部门、当事人;领导交办的事,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回复有关领导。
2、监督管理科对所负责的人、财、物以及后勤服务质量的监督,对查出的服务质量问题、校内跑冒滴漏问题等须及时向责任部门反馈,并跟踪落实抓好反馈;对发现的人员岗位履职和出勤情况,及时上报处领导;对校内水电抄表工作,须在规定的时间对规定的部门、单位完成抄表工作;对全校对后勤人员或服务投诉电话,自接到之时一个工作日内立即落实,并及时给予对方回复,如涉及重大问题或事件的,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及处领导。
3、采购科对所负责的办公家具购买请求,请求方有指定时间的,须在指定时间之内完成;请求方没有指定时间的,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或做出答复;对所负责的专项购买物资,须在接到申请之后,根据需要,及时购买或上报处务会研究决定;对维修物资的购买,须根据使用情况,自接到申请之后一天之内落实购买和入库手续,因抢修而急用的采购,可先采购后补手续。
4、维修科对所负责的校内各类维修报告后,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填报《后勤管理处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》并送至后勤管理处监督科;并对监督科确认维修的维修活动,三个工作日内查看现场、提出方案及工程概算,工程复杂的可延迟为7个工作日内;经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,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施工,超出概算金额的工程项目,须及时配合校内有关部门根据招标要求报送材料;校内抢修项目,须在接到报修后1个小时施工,并于第二周上报到处务会审批立项;对负责的校内电话业务,在接到维修或安装申请后,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
5、物资管理对所负责的房产咨询须在当日内做出答复,不能当日答复的也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咨询方说明理由。对校内提出家具资产调配的申请时,需根据实际情况,在二个工作日之内予以调配。
6、人力资源科对负责的人事管理,在接到职工申请或诉求时,须根据情况在一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回复;因超出权限而无法解决的事项,须立刻上报主管领导和处领导。
7、饮食服务公司对所负责的饮食服务项目,在接到申请(或电话)之时起半个小时内安排人员办理,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;对饮食服务投诉(咨询),在接到投诉咨询(或电话等)之时起1个小时内作出答复处理。
8、物业服务公司对所负责的学生公寓零星调整申请,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,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对接到学生公寓维修申请的,须在当日内完成报修手续。
9、动力服务公司所负责的水电暖维修项目,在接到申请(或抢修电话)之时起1个小时内安排维修工进行维修,不能及时安排维修的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,并积极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维修。
第六条 对于领导和上级单位交(批)办的事项,承办方必须在领导和上级单位规定的时间办结。
第七条 对于需要会商或协调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,主(承)办单位要积极协调,在规定时间内会商或协商。确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,必须向交办(当事)方说明事由,并尽快办结。
第八条、因本单位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时办结:
1、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;
2、不按规定给申请(咨询)人答复的;
3、超过办结时间才提出延期申请的;
4、在办结时间内,不将办结结果交付申请(咨询)人的;
第九条 后勤管理办结事项的每个环节,必须实行交接登记手续;属于咨询、电话口头形式的,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,并做好处理记录。
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,如涉及到安全稳定事项的,必事急办,随接随办。
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,接受学校和师生的监督。后勤服务对象认为后勤管理存在超时结办的,有权向后勤管理处监督管理科投诉。
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,按后勤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